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将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管用、实用的法规规章,应急管理立法工 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河北是工业和资源大省,高危企业数量多,小微企业占比大,安全基础较为薄弱。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条主线,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河北实际,广泛吸收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转化为法规规定。
《条例》在体例上创制性地设置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一章,专门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作出特别规定。内容上从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聚焦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突出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
在制度设计方面,《条例》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距离和特殊时期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增加重点行业风险辨识管控、设置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等制度规定。在信息化监管方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归集和共享。在发挥社会力量方面,《条例》强调发挥举报奖励作用,对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使用和鼓励社会参与等作出规定,增加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相关规定。
同时,《条例》把问题导向作为修订的重要原则,精准对接现实需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针对环保设施改造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估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新增项目和已运行设施分别进行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建设运行或者继续使用,为妥善解决安全和环保的“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针对应急管理系统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将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转化为地方立法,对应急管理部门聘用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作出规定,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通过这些创制性规定,“量身定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效提升了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023年7月下旬,我省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多地群众被困,转移安置工作形势紧、任务重。省委主要领导亲赴基层一线,深入广大干部群众调查研究,全面了解难点、堵点问题,专门部署开展防汛避险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带领相关厅局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先后赴24个县(市、区)62个村庄108个灾害点开展调研,召开了40余场专题座谈会,访谈基层干部群众255人次,全面广泛收集防汛一线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情况,在初稿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立法条款。经过4个多月的集中会战,《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于2024年1月14日正式颁布,为2024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即时法治保障。
据介绍,《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对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将“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和“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的要求明确列入法规,并结合实际创制性地提出“扩面转移”的具体举措,靶向解决“转移难、安置难”的现实难题,为保障群众安全转移避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河北省地貌齐全、各类自然灾害多发,特别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呈频发态势,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河北立足平灾结合,提炼实战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第一部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通过界定应急避难场所概念、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范规划建设工作、明确管理维护措施、完善启用与关闭程序,弥补了制度体系空白,进一步提升了全省防灾避险和应急避难能力。
在加强省级立法的同时,我省鼓励指导各设区市结合地方特色,探索开展区域性防灾减灾救灾立法。唐山是震后重生的英雄之城。2021年,唐山市出台了全国首部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地方法规《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试验田”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法规制度体系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