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但对不按规定越级
上访、闹访、缠访
以及组织、煽动、串联、胁迫、唆使
他人非法上访
尤其是违法越级进京上访的
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案例1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女,62岁,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人。自2012年10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多次到京越级上访、非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2019年3月,王某某以其为桂花园小区物业管理者为由,“两会”期间进京越级上访。王某某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2
2019年9月9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件,被告人尹某某因非法信访,被该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尹某某因与某医院医疗纠纷,从2012年至2018年间多次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信访,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并根据《信访条例》依法依规终结处理后,尹某某仍然拒绝通过合法合理正当渠道解决问题,继续采取在德阳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办公区域滞留、哭闹、强行冲闯、扬言跳楼自杀等过激方式非法信访,并多次进京在非信访场所以非正常方式非法信访。其违法行为先后被德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次,被北京公安机关因赴京非法信访训诫7次。此外,被告人尹某某还多次到德阳市政府、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以摆资料、滞留等方式上访。尹某某非法信访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耗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案例3
2016年,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驻华大使馆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还一度将母亲滞留在北京天安门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门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周某某因“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4
2019年4月29日和8月15日,刘某某以信访为由,身着“冤”字衣、胸挂“冤”字牌,先后到古田县人民法院及古田县矛盾排查调处中心辱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并敲打铁罐发出噪音引人围观制造事端,刘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相关单位正常上班秩序,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刘某某两次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普法小知识】
非法上访,也叫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不按照规定的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群众信访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非正常信访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1)越级走访;
(2)信访问题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
(3)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北京或者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地点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或者以此为要挟,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加压力;
(4)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以到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者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法机关施加压力;
(5)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6)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7)煽动、串联、胁迫、雇佣、资助、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及违反规定组织或者煽动组织规模性集群体访;
(8)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之外的场所信访;
(9)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10)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11)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1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13)信访过程中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14)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15)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信访代表;
(17)在信访过程中或者借信访名义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希望广大群众
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并引以为戒
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