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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19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清单管理工作机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作了调整更新,2025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推动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要求,“制定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5号文件和云政发〔2022〕41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9月8日印发实施了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省政府办公厅结合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化等情况,多次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对2023年版的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二、梳理原则

  坚持“进驻是原则,不进驻是例外,例外必从严”,对确实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三、主要内容

  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新增事项2项、删去事项2项和子项事项1项、调整实施机构或事项类型4项,调整后共有72项事项;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新增事项3项、删去子项事项1项、调整实施机构或事项类型4项,调整后共有78项事项。

  (一)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1.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等2项事项。

  2.删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对客运运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等2项事项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3.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州市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州市级政府”,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州市级搬迁安置部门”,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1.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项事项。

  2.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3.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县级政府”,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县级搬迁安置部门”,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jd/bmjd/202508/t20250821_316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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