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伍 欣) 近日,山西省民政厅印发《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要实行救助申请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经办人员履职尽责承诺的“双承诺”制,扩大单独申请低保范围,适度放宽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扩大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范围等。
《若干措施》提出,在救助申请受理环节,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其本人作出书面承诺或通过业务经办系统进行录音、录像承诺后,工作人员可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在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业务经办人员要签署书面承诺书或录制语音、视频承诺上传至业务经办系统。通过承诺践诺,强化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意识。
《若干措施》规定,将单独申请低保范围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单独申请低保的残疾人范围由“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扩大到“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适度放宽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其在当地残联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所得劳动报酬、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不计入收入。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在房屋新建、回迁或重新购房前不计入家庭收入。由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等针对家庭成员发放的有特定用途的捐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扩大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限认定有效期内)成员、 60周岁及以上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老年人”。
《若干措施》明确,低保、特困供养审核认定期间,申请人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对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按照困难情形,定期定量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