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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四个强化抓实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近年来,黔南州出台关于做好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州级形成“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模式,县级形成“县级统筹抓、乡镇具体抓、村级配合抓”格局,州、县、乡、村四级共同发力,“四个强化”助推全州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取得明显成效。

  强化主动发现。在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中统筹安排,全面排查全州范围内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人员底数,广泛开展集中供养政策宣传。加强民政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残联、医保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发现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三类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重大疾病、肢体一、二级残疾等对象,积极动员集中供养。定期公示救助电话,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政策告知书》《承诺书》等,做好政策答疑解惑,鼓励困难群众主动选择集中供养。截至目前,全州纳入集中供养(养老)兜底类人员2413人、无偿类人员54人、低偿类人员205人。

  强化精准施策。全面摸清社区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底数及集中供养(养老)需求,按照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全面开展特殊困难对象能力评估,确认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按自理能力等级分类落实救助政策。压实集中供养机构照料护理责任,定期对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明确机构包保责任人,确保所有入住机构特殊困难人员均签订供养、照护协议。落实分频次探访,加强对未纳入集中供养特殊困难人员监管,围绕“护理标准、居住环境、生活照料”等多方面开展评估,对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无履行义务能力或未认真履行义务且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及时更换照料护理人或动员集中供养。

  强化联动服务。医保部门按照兜底类、低偿类等困难群众不同类别分类实施全额或定额资助,分类落实“三重保障”待遇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强化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救助,构建以13个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109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1463个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力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从公益性岗位拿出多个岗位安置脱贫人口5.43万人,建设就业帮扶车间388个,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25万人。

  强化资金保障。全面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2024年州级财政落实州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603.47万元、孤残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经费40万元、儿童接送及保运转工作经费2.69万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60万元,足额保障困难人员集中供养经费。对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兜底类人员,按照特困供养、儿童福利规定保障标准,按月划入民政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对象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开支。对入住对象低保救助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部分,通过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从各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其余入住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参照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给服务机构,入住对象低保金、优待抚恤金等支付后,剩余部分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其家庭或法定义务人按比例支付费用,不足部分从各级预算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补足。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sxxx/202407/t20240730_85173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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