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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8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24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施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据了解,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共13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城镇企业扩大为企业,将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区实际,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5%,并考虑大龄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3%。三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www.nmg.gov.cn/zwyw/gzdt/bmdt/202407/t20240704_2537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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