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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对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08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民执法罚〔2024〕13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120000328646729P

  处罚事由:

  2021年—2022年连续2年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达标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类别:

  不予处罚

  信用信息处罚类别: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9日

  处罚机关:

  天津市民政局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405/t20240508_6619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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