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原因。一是发展需要。2021年,我厅印发了《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满5年,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需要修订并规范。二是法规调整。《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如《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施行,其中大量行政处罚条款均需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裁量规则、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重点修订内容是第八条删除了责令改正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第十五条调整设置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二是《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针对民政领域41个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条文,制定了88项具体的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2024年9月5日实施的《慈善法》10个行政处罚条款,全部重新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新增了《地名管理条例》4个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权基准;将原来的条文式裁量权基准全部改成了表格式,方便执法人员查阅使用。三是新增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的通知要求,我们针对34个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免罚的情形。其中,不予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