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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自贸区法院设立行政调解中心 我市《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合作备忘录》签署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构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融合,12月4日,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签订了《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首先提出,双方将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具体来讲,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设立行政调解中心,并选派专业执法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调解,或择优推荐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集中开展“行政+司法”现场调解确认模式。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受理的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诉前委派驻院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的,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现场进行司法确认。

  《备忘录》要求,双方将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调处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查处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的,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审查和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同时将裁定书抄送相关行政部门。

  在建设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方面,《备忘录》明确,对于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行政赔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有裁量权的案件、重大敏感政策性强的行政争议,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可以引导起诉人向当地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诉前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此外,《备忘录》还提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强化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行政争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标侵权、地理标志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时,可就侵权认定向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征求意见。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可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进行现状调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原文链接:http://www.cq.gov.cn/ywdt/zwhd/bmdt/202412/t20241205_13863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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